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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同一篇文章,一人被判侵权,另一人却无责,原因是……

admin 2025-03-01 31

2017年以来,李晨发起的名誉权诉讼案共5起,其中3起涉及《渣男李晨现形记》等文章,“今夜九零后”等3名原创发布者败诉,法院认定文章存在侮辱、诽谤等内容。此外,一名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的网友也败诉,被认定侵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败诉方也陆续发布了致歉声明。

另一位转载该文章的网友被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李晨败诉,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这一判决结果。

转载同样一篇文章,为何一名网友构成侵权,而另一名网友却不用负法律责任呢?

记者注意到,二者转发时配文有所不同:

败诉网友转载时评价“渣男李晨现形记,先马后看”,被法院认为是个人注解,转载及发表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侵权;

针对未认定侵权的一审判决,李晨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李晨的二审代理律师朱晓磊认为,一些影响较大的自媒体、机构媒体对相关侮辱、诽谤言论不加核实,打着“求证”的说法转载,实际上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

自媒体文章引发名誉侵权诉讼

2017年6月,新浪微博用户赵雷的账号“娱乐八股君”发布博文称,“颠覆三观!印某又被骗婚又被插刀李晨、杜某、贾某……”魏俊的账号“杜乔丹”在微博下跟评中含“插刀教三巨头”“插刀废物”等言语。

诉讼中,两被告均对发布上述博文的事实无争议,同意赔礼道歉,但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赵雷、魏俊两人作为网络媒体使用人发表言论,应尽到审慎义务。涉案文章中,使用“渣男”“插刀”等词语明显带有侮辱性、贬低性的词语,所作文章属于诽谤李晨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故判定,两人刊登致歉声明,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损失共计一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李晨第一次以网络名誉侵权诉至法院。2017年6月,深圳前瞻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前瞻网”发布《插刀教李晨背叛好友是个大渣男……》一文,经过一年诉讼,该公司也被判公开刊发致歉声明,并赔偿45000元。

李晨的最近一次起诉是在2018年9月。当月,李晨发现风尚云起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云起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今夜九零后”和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发布了标题为《渣男李晨现形记》的文章。文章中,有“渣男李晨”、“背叛”、“插刀青年”、“虚伪”等措辞。

随后,李晨将风尚云起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晨4月16日发微博表示已上诉

侵权文章转载者一胜诉一败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9月30日对李晨诉风尚云起公司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言论如“渣男李晨”、“背叛”、“虚伪”、“插刀青年”明显构成语言侮辱,虽然相关网络文章存在类似内容,但风尚云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其未经查实相关网络文章内容便在其基础上发表涉案文章并使用上述言论,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

法院认为,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风尚云起公司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故判定,风尚云起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今夜九零后”和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三十日,向李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5万元。

针对上述诽谤侵权文章的两名转发者,李晨也分别提起了诉讼。澎湃新闻注意到,两个案件同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由于转发配文不同,一审的判决也不相同。

其中,网友胡丹丹拥有的微博账号“六”转载时发表配文:“渣男李晨现形记,先马后看”。法院认为,该言论与前述转载文章共同构成一条完整的微博内容。从该微博图文内容的整体上看,实际上胡丹丹发表的前述言论是对转载内容的个人注解。

法院认为,胡丹丹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微博用户,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胡丹丹在新浪微博中转载的文章内容,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虚假人设这样对个人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其应当更为谨慎传播;再次,胡丹丹自己发表的言论如“渣男李晨现形记”,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综上,胡丹丹的转载行为及发表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李晨的侮辱,要求其公开致歉,赔偿1.5万元损失。

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李晨微博发的深圳前瞻公司向其致歉的声明截图

专家: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

“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被判道歉、赔偿。胜诉的案件都被选择性忽视,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坚持相信法律!”4月16日,李晨在微博上发表了此案件的态度。

朱晓磊认为,往往是影响较大的自媒体、机构媒体对相关侮辱、诽谤言论不加核实便肆意转载,最后才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对于网络侵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曾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对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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