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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3人在饭店吃蟾蜍中毒致1死,2人抢救中,律师:个人食用或饭店售卖均违法

admin 2024-12-28 81

2024年10月17日,海南文昌市发生一起食用蟾蜍中毒事件,导致1人死亡,2人仍在抢救中。

据了解,10月13日晚,文昌市文城镇的张某奋等3人在一家饭店食用自己捕捉的蟾蜍后,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和腹泻的症状。他们被紧急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其中1人不幸身亡。

文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前食安部门正在配合上级部门调查此事。对于蟾蜍的捕捉和食用行为,工作人员强调这是违法的。如果是个人行为,个人需要担责;如果是饭店的经营行为,将对饭店进行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海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科和ICU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送往医院的两人仍在接受治疗,但具体情况暂不方便告知。

据海南网官方报道,文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涉事饭店由张某奋经营,当晚他与同村的张某及一位朋友一同在饭店食用蟾蜍。饭后不久,他们3人便出现剧烈腹痛、呕吐和腹泻的症状,立即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经初步诊断是食物中毒引起。

野生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猎捕和出售。

律师:无论是个人食用还是以经营形式收费食用蟾蜍,均属于违法行为

知名刑辩律师付建表示,无论是个人食用还是饭店销售,食用蟾蜍均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食用或非法购买、生产、经营使用蟾蜍及其制品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关闭违法经营场所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食用: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三有”保护动物蟾蜍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蟾蜍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饭店销售: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使用“三有”保护动物蟾蜍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蟾蜍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潇湘晨报记者黄康睿满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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