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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上带摄像功能的电子猫眼 侵犯了邻居的隐私吗?

admin 2025-03-02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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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昌市西湖区一小区的

胡女士出于安全考虑

几年前在家门上装了一个

没想到她家的这一举动引发了隔壁邻居的不满

为此邻里之间纠纷不断

前两天对方还报了警

胡女士说,自从她家装了电子猫眼后,隔壁邻居涂女士一家就颇有微词,认为自身隐私被侵犯了。

两家的门口共用一个过道,双方的矛盾还不仅于此。涂女士家在门口放置了一个简易鞋柜,就胡女士家开门既见的距离。胡女士说,有时候想开门通风透透气,可鞋子散发的气味就会吹进来。另外,对方经常将一些杂物堆放在过道,林林总总让她很不满。就在6月8日,双方积蓄的情绪因涂女士家小孩将垃圾扔在过道而爆发。

据了解,对于两家的纠纷,小区物业和辖区派出所也曾多次进行调解,但一直没有效果。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高鹏律师认为,公民在家安装监控设备这一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监控设备拍摄到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或者影响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行为便超出了个人安全防护的范畴,属于对他人隐私的一种侵犯。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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